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2021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您2021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通知下发,详见附件。
财务处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