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修订完成,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的第六条规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具体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从2019年元月开始,学校教工的个税缴纳要按照新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其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教工的纳税额影响较大。财务处经向税务机关询证,税务机关答复说可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收集资料、计算缴纳。
为保障学校教工权益,针对该项工作,学校财务处和人事处提交校领导研究后,决定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所需要的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收集本部门(学院)教工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资料(需要收集的具体资料见附件1)。
2.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收取教职工提供的原始资料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附件2),建立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档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动时,教工应及时向部门、学院提交相关的原始资料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存档备查。
对新进教工,相关的部门、学院应及时建立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档案。校内人员部门变动调整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档案随人员调入相应部门。人员退休及离校时,此档案原部门应保留备查。
3.每月25日,各部门、学院将本月教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变动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报送电子档和纸质档(加盖部门、学院公章)至人事处劳资科。
4.人事处劳资科将部门、学院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汇总后,数据随工资变动报财务处在工资系统内进行变动的相应调整。
特别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定后,扣除方式一年内不能变更。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的存档时间为5年。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5.如国家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及管理办法,本通知中与正式发文不一致之处,应以国家发文为准。
财务处 人事处
2018年12月18日